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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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登记号:( )商字第( )号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重庆市工行政管理局监制特 别 告 知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本合同条款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2、本合同包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 。3、在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 。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

2、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被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阅。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全部填写。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约定。7、对本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内

3、容。8、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补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9、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专业机构咨询。10、本合同同时适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卖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 资质证书号码: 注册地址: 邮编 :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号码】 【其他: 】 号码

4、: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 【本市农村居民】 【市外城镇居民】 【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 【外国】 【其他】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国籍: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号码】 【其他: 】 号码: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 【本市农村居民】 【市外城镇居民】 【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 【外国】 【其他】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国籍: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号码】 【其他: 】 号码: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 【本市农村居民】

5、【市外城镇居民】 【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 【外国】 【其他】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国籍: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号码】 【其他: 】 号码: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 【本市农村居民】 【市外城镇居民】 【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 【外国】 【其他】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国籍: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份额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

6、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本商品房项目【现定名】 【暂定名】 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 【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 ,证书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用途为 ,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 年月 日止,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 )项:1、现房。 房地产权证号: 2、预售商品房。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

7、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一)本商品房座落为:重庆市 沙坪坝 区县 南溪经济园 街(镇) 59号附 。(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 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 。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 层 (指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 。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第 层(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 ;(三)本商品房结构为:【钢结构】 【钢和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其他结构】(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五)本商品房户型为【单间】 【单间配套】 【

8、一室一厅】 【二室一厅】 【二室二厅】 【三室一厅】 【三室二厅】 【三室三厅】 【四室一厅】 【四室二厅】 【四室三厅】 【五室以上】 【其他】(六)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普通商品住房】 【住宅式公寓】 【别墅】【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住房】 【其他】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办公】 【商务公寓】 【酒店式公寓】 【摊位】【门面】 【商场】 【车位】 【仓储用房】 【其他用房】(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1、 2、 3、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本商品房

9、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第四条 购房价款(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元整) ,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元整) ,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重 庆 分 行 沙 坪 坝 支 行 。 (二)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 。(1) (2) 2、分期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 。( 1) 第 一 期 : (

10、 2) 第 二 期 : ( 3) 第 三 期 : ( 4) 3、 按 揭 付 款 :本 商 品 房 总 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 。(1) (2) (3) ( 三 ) 办 理 按 揭 贷 款 违 约 责 任 的 约 定1、 因 甲 方 的 原 因 , 导 致 乙 方 未 能 获 得 分 行 贷 款 或 获 得 贷 款 少 于 申 请 贷款 数 额 的 , 乙 方 愿 意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 双 方 对 具 体 付 款 方 式 、 期 限 另 行 协 商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乙 方 也 可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甲 方 应 于 乙 方 解 除 合 同 书

11、 面 通知 到 达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将 收 受 的 房 价 款 及 利 息 ( 按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退 还 给 乙 方 , 并 按 照 乙 方 已 付 房 价 款 %赔 偿 乙 方 。2、 因 乙 方 原 因 , 导 致 乙 方 未 能 获 得 银 行 贷 款 或 获 得 贷 款 少 于 申 请 贷 款数 额 的 , 乙 方 应 在 按 揭 银 行 书 面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日 内 以 现 金 或 其 他 方 式支 付 , 在 此 期 限 内 , 不 承 担 本 合 同 第 十 条 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 如 乙 方 未 能 在 约定 期

12、限 内 以 现 金 或 其 他 方 式 支 付 , 双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十 条 的 约 定 执 行 。3、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甲 乙 双 方 的 事 由 导 致 乙 方 未 能 获 得 银 行 货 款 或 获 得 贷款 少 于 申 请 贷 款 数 额 的 , 甲 乙 双 方 愿 意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 双 方 对 具 体 付 款 方式 、 期 限 另 行 协 商 ,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甲 方 或 乙 方 也 可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甲方 应 一 方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将 收 受 的 房 价 款 及

13、利 息 ( 按 银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 退 还 给 乙 方 。第 六 条 面 积 确 认 及 面 积 差 异 处 理在 房 屋 交 付 时 ,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和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以 有 资 质 的 房 屋 测 绘 机 构实 测 面 积 为 准 , 如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与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有 差 异 的 , 按 套 内 建 筑 面 积作 为 面 积 差 异 的 处 理 方 式 , 并 按 下 列 约 定 处 理 :1、 合 同 约 定 房 屋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与 产 权 登 记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 值在 3%以

14、内 ( 含 3%) 的 , 据 实 结 算 , 多 退 少 补 。2、 合 同 约 定 房 屋 总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与 产 权 登 记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值 超 过 3%的 , 乙 方 有 权 退 房 。乙 方 退 房 的 , 甲 方 应 在 乙 方 提 出 退 房 要 求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将 乙 方 已 付房 价 款 及 利 息 ( 按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 退 还 给 乙 方 。乙 方 不 退 房 的 , 产 权 登 记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合 同 约 定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时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15、在 3%以 内 ( 含 3%) 部 分 的 房 价 款 , 由 乙 方 补 足 ; 误 差 比 绝 对值 超 出 3%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甲 方 承 担 , 产 权 归 乙 方 ; 产 权 登 记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小于 合 同 约 定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时 ,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在 3%以 内 ( 含 3%) 部 分 的 房 价款 及 利 息 ( 按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 由 甲 方 返 还 乙 方 ,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超 出3%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甲 方 双 倍 返 还 乙 方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面积误

16、差比=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100%第 七 条 交 房 期 限 及 交 付 条 件( 一 ) 本 商 品 房 交 房 期 限1、 属 现 售 商 品 房 的 , 甲 方 应 在 年 月 日 前 , 将 商 品 房 交付 乙 方 使 用 。2、 属 预 售 商 品 房 的 , 甲 方 应 在 年 月 日 前 , 依 照 国 家 和地 方 的 有 关 规 定 , 将 已 进 行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的 商 品 房 交 付 乙 方 使用 。如 遭 遇 不 可 抗 力 , 甲 方 应 在 发 生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乙 方 , 甲 方 可据 实 延 期

17、 交 房 。( 二 ) 本 商 品 房 交 付 时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本 商 品 房 已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 取 得 了 重 庆 市 建 设 工 程 竣工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证 。( 2) 本 商 品 房 为 装 修 房 的 , 装 修 质 量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关 于 装 修 方 面 的 约定 ( 具 体 约 定 见 附 件 四 ) 。( 3) 第 八 条 交 房 手 续 的 办 理1、 甲 方 应 于 确 定 交 房 日 的 七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做 好 办 理 交 付 手 续 的 准 备 。双 方 进 行 正 式 验 收 交 接 时 , 甲 方 应 当 出 示 重 庆 市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登 记 证 。 验 收 交 接 后 , 双 方 应 签 署 房 屋 交 接 单 。 甲 方 还 需 提 供 新 建 商 品房 质 量 保 证 书 和 新 建 房 屋 使 用 说 明 书 。 甲 方 不 出 示 证 明 文 件 或 出 示 证明 文 件 不 齐 全 ,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交 接 , 由 此 产 生 的 延 期 交 房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2、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 未 能 按 期 交 付 的 ,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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