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学讲义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
2、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 1986 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
3、利与义务关系。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 1000 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
4、基本方法。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征:(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B、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
5、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虽然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而且对人身权的侵害也给民事主体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四、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1)宪法(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2、习惯3、国家政策五、民法的适用范围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2)民法通则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6、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2)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3)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
7、民事法律规范;B、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3、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A、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a、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 年 3 月 15 日);b、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 156 条规定,本法自 1987 年 1月 1 日起施行(1986 年 4 月 12 日公布)。B、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a、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例如合同法第 428 条规定,
8、该法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则同时废止;b、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c、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d、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2)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
9、断准则。2、意义-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统帅和指导作用、指导思想(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二、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A、主体条件平等。即公民、法人取
10、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B、主体地位平等。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故有: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2、自愿原则(1)概念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2)其基本理念
11、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 、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 ,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3)内容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4)自愿原则的延伸: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5)当然,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
12、看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法,也可以看到有许多例外:A、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例如合同法第 167 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B、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如合同法第 54 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C、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合同法第 39 条、第 40 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D、合同的强制订立。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13、。3、公平原则(1)概念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2)特征A、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B、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3)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B、射幸交易行为:如赌石等行为;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D、身份行为。4、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
14、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3)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上, 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A、合同成立前,根据合同法第 42 条、第 43 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北京的甲向上海的乙发出要约,欲出售房屋一套,乙通知甲将于 10 日后前往北京看房。2 日后,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
15、,但没有通知乙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导致乙如期前往北京看房,造成乙一定的损失。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由于甲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 60 条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例如,不得深夜叩门还钱或者在歹徒抢劫时还钱。再如,当事人虽然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仍不得用脚夹钱递于他人鼻下还钱或者雨天掷信件于地上送信。C、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 92 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
16、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所谓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自己权利,以加害他人。(2)我国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条规定应当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渊源。因为所有权利都是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给权利人的结果,虽然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有可能使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受到损害,但是如果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情形,当然应当属权利的滥用。(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
17、相辅相成。6、公序良俗原则(1)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2)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尤其是其中的善良风俗,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A、所谓善良风俗,一般多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B、同时与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道德不同,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道德多指在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则多指在婚姻、家庭等非交易领域范围内的道德准则。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表面上看似乎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有违基
18、本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就可以适用这项基本解决作为裁判规范。如司法实践禁止遗弃、虐待老人,禁止有损人格尊严的约定或行为均体现了这一原则。(3)能否作为裁判规范适用:并非所有的基本原则都可以作为裁判规范适用。适用标准: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填补法律漏洞或者法律规则的规定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或者辩证推理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特征(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3)
19、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3、不属民法调整的:(1)恋爱关系: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2)亲情关系:帮助看护小孩或老人等,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3)好意施惠关系、社交。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搭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请吃饭、看电影、干妈与义父等关系,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题例】 (06卷三单1)(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
20、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这些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例如:甲男与乙女同居期间郑重约定,乙女应当按时服用避孕药。乙女想生一个小孩,籍此“抓住”甲男,因而偷偷停服药物。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甲男则诉请乙女赔偿自己因支付抚养费所受的损失,因为乙女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根据民法理论,甲男与乙女之间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 ,这个领域是不容通过合同予以约束的。即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有效的合同。因而,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
21、承担违约责任。再比如:A、B、C、D 和 E 五人约定,每人每周各出 10 元钱,交给 E 购买彩票,并选择五人事先确定的号码。一次,E 因为过失没有去购买彩票,无巧不成书的是,他们事先确定的号码这次却中了一等奖,奖金高达 100 万元。A、B、C、D 起诉,要求 E 赔偿其各自应得的奖金。根据民法理论,五人的约定亦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 E 无须对其余四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
22、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2)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A、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B、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A、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B、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C、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D、
2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他们实际上不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是作为公民的具体形态出现的,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A、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B、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C、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2)行为A、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B、行为主要是债这一
2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3)智力成果A、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B、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于这部分的内容,在第二讲中详细阐述。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
25、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A、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B、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C、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3)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与民事权利相近的概念,主要有权限、权能、法益。在此作一简单的比较:A、权限。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它更接近于资格,
26、确定当事人意思自由的限度。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获得一定权限的人,在进行权限内的活动时,往往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获得权限与获得权限人的利益无关。B、权能。权能是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如所有权可以表现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C、法益。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一定都是权利,很多没有达到权利的程度。每一种权利的内容都是具体的法益,但是并非每一种法益都可以上升到权利的程度。2、财产权与人身权 (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
27、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主要有三种:第一,知识产权(商标权除外) ;第二,继承权;第三,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形成权A、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指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B、形成权的类型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a)债法上的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任意抵销权不是形成权) 、债务免除权、
28、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 (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继续性合同中一方享有的)终止权、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b)物权法上的形成权。例如:所有权的抛弃(无相对人的形成权) 、他物权的抛弃(有相对人的形成权) 、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b)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a)继承法上的形成权。例如: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 、受遗赠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 、遗产分割请求权。(b)其它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b、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a)单纯形成权,又称直接形
29、成权,是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b)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是指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C、形成权的特征a、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 。行使形成权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b、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地位,相对人并不负相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
30、束,容忍此项形成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c、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之上,不能与所依附的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与合同相分离而转让。d、形成权具有法定性。由于形成权人的地位特殊,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或者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因而形成权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仅少数形成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 93 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 。D、形成权的行使a、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a)除斥期间大多由法律明确规定,有确定的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或者中断。(b)有些形成权的除斥
31、期间比较特殊。例如合同法第 95 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解除权应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b、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例如甲向乙表示:“乙不于 3 月 3 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终止”c、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单纯的沉默构成形成权的行使:(a)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 2 个月内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
32、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 25 条) ;(b)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第 171 条) ;(c)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在一个月内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 47、48 条) 。E、下列权利不属于形成权a、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具有形成权的权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能够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另一方面又具有请求权的权能,即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向自己给付。因此,通说采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不是单纯的形成权。b、效力
33、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 47、48 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具有依据催告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形成权。(2)抗辩权A、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B、抗辩权的特征a、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抗辩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果是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的权利,一方行使基于约定的抗辩事由所产生的权利,仍然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b、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效果仅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并不在于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c、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
34、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只有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后,抗辩权人才可以行使抗辩权。C、抗辩权的类型a、一时性的抗辩权,又称为延缓的抗辩权,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条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抗辩权。主要有四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b、永久性的抗辩权,指能够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就是时效经过的抗辩。D、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在民法上, “抗辩”又可称之为“否认权” ,其特点在于,请求人并不享有有效的请求权,相对人据此对其主张予以否认。 “抗辩”包括:a、权利障碍的
35、抗辩。例如,债权未发生的抗辩、被请求人的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因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等。b、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抗辩。(3)支配权A、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 ,享受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不过,身份权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身的直接支配。B、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a、客体特定。支配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这一点,连颇具特殊性的动
36、产浮动抵押也不例外,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虽在抵押权设立时是不特定的,但在抵押权行使是特定的。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 。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权利主体权利的“不作为”义务。c、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d、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4)请求权A、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B、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标的为直接支配,只能请求义务人作出特定行为。
37、b、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债权,如一物数卖时数个债权可以并存,但最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为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c、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一般不会妨碍交易安全,因而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d、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C、在民法上,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请求权可以分为如下几类:债权的请
38、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4、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无需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特定义务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债权是最典型的相对权。5、主权利与从权利(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它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需役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为
39、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再比如: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为从权利。6、既得权、期待权(依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已经全部具备分类)(1)既得权,指全部要件已经齐备,从而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2)期待权,指实现要件尚未全部具备,需待其余要件发生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以下几种期待利益被认为属于期待权:A、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约定条件成就前,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享有的期待利益;B、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期待利益;C、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四、民事权利的救济1、公力救济(适用民事诉讼法)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2、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又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力救济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魄力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