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自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原则上要求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和员工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劳动实践中,许多单位仍然大量使用所谓的“临时工”。主要原因是某些单位为了“逃避”缴纳各项保险,承担某些责任和费用,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有事实劳动关系即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法律中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词。 劳动合同法中也只规定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并且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没有以临时工和正式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第1 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可的。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