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精神药品的分类,根据其依赖性潜力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二、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持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按规定限量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三、除特殊需要外(若为特殊需要,医师需在处方上注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三年(第一类)、二年(第二类)备查。四、精神药品要做到“三专”保管,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调剂人员应凭处方逐日登记、核对存量。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盘存,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及时查处。六、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1、药库、制剂室、中药房应设立专帐登记。调剂室每周统计登帐。2、毒性药品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并有明显标记,做到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保管、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使用管理。3、毒性药品凭医师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