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海市建设工程预缴和核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操作规范一、行政征收项目名称、性质名称:建设工程预缴和核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设定依据(一)建设工程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 号)。第六条第一款:“对 水泥生产企业销 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 1 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 3 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
2、程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 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2、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3)第 1 号)。第二款: “工程建设使用袋
3、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建设概算顶计水泥用量的一定比例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和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原始凭证等资料,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预缴专项资金的水泥用量的具体比例,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桂财预字19996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泥生产 企业每销 售( 含出口)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专项资金 2
4、 元;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购进一吨袋装水泥缴纳专项资金 3 元。 ”“各地市散装办可委托建 设、计划、规划、交通、土地使用等任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代征。委托代征专项资金的,散装办必须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按照政策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交纳专项资金,受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核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 号)第六条第一款:“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 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5、,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3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2、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3)第 1 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工程建设 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建 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建设概算预计水泥用量的一定比例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和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原始凭证等资料,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
6、多退少补。预缴专项资金的水泥用量的具体比例,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建 设 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低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3、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桂财预字199962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 位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可凭有效发票向散装办申请退还所交的专项资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建设工程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3)第 1 号)。第一款“ 列入国家、自治区计划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7、缴纳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袋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二)建设工程核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41、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3年第 1 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按规定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实际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到规定比例的,予以受理核退。2、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3)第 1 号)第一款的规定,列入国家、自治区计划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核退。其他建设
8、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入库属地向对应设区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核退。四、行政征收条件(一)建设工程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A. 征收条件1、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按照每吨 3 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列入国家、自治区计划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3、根据自治区政府令(2003)第 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建设概算顶计水泥用量的一定比例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和购进散
9、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原始凭证等资料,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B.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标准(比例)1、工业和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基础设施项目水泥用量在 5 万5吨以下的建设项目,按工程预算水泥总量的 100%预缴。2、纳入国家、自治区和各市重点工程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机场、水利、电力等项目以及市政工程,按当期工程预算水泥总用量的情况分别按以下比例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预算水泥总用量在 510 万吨范围的按水泥总用量的50%预缴;(2)、预算水泥总用量在 1020 万吨范围的按水泥总用量的30%预缴;(3)、预算水泥总用量在 20 万吨以上的按水泥总用
10、量的 20%预缴。建设工程预算书只注明建筑面积,而未注明水泥用量,按下列标准换算成水泥用量计征专项资金:(1)、一层以上六层以下的 0.2 吨/m2;(2)、七层以上十六层以下的 0.25 吨/m2;(3)、十七层以上三十六层以下的 0.3 吨/m2;(4)、三十七层以上的 0.35 吨/m2。房屋建筑面积换算水泥用量包括了该房屋的基础工程。凡以预拌混凝土预算的建设工程,已注明水泥用量的,按其注明计征;未注明的,每使用一立方米混凝土,则按建设主管部门的定额配合比计算。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到规定比例,申请核退预缴的专项资金。(二)建设工程核退散装水
11、泥专项资金1、列入国家、自治区计划的重点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达 90%以上。62、水泥用量在 300 吨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 1500m2 以上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达 80%以上。3、水泥制品生产者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4、土建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退。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施工企业。六、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一)建设工程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2、项目建设批文(复印件)。3、建设工程预算书(设计水泥用量部分复印件)。4、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二)建设工程核退散装水
12、泥专项资金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到规定比例,在竣工后 30 天内向北海市工信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核退专项资金确认事项,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申 请 办 理 核 退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的 报 告 ,含 以 下 内 容 :(1)工 程 的 全 称 ;(2)工 程 的 开 工 、完 工 日 期 ;(3)工 程 设 计 预 算 需 使 用 的 水 泥 或 预 拌 混 凝 土 数 量 ,实 际 使 用 的 散装 水 泥 、预 拌 混 凝 土 的 数 量 以 及 占 工 程 所 用 水 泥 总 量 的 比 例 ;(4)缴 纳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金 额 ,要
13、求 核 退 的 金 额 。2、有 效 票 据 及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1)经 批 准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包 括 水 泥 或 预 拌 混 凝 土 的 预 算 用量 )7(2)凭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工 程 决 算 文 件 ,包 括 经 业 主 、监 理 及 施 工 企业 审 核 的 土 建 工 程 量 结 算 明 细 表 。(3)购 入 散 装 水 泥 或 预 拌 混 凝 土 的 发 票 复 印 件 和 过 磅 单 原 件 。若 单购 预 拌 混 凝 土 另 提 供 进 场 的 清 单 。(4)缴 纳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的 专 用 收 据 复 印
14、 件 。属 于 汇 总 缴 纳 的 要汇 总 缴 纳 的 专 用 收 据 复 印 件 并 要 汇 缴 单 位 及 代 收 单 位 盖 章 确 认 缴 纳 的金 额 。(5)因 业 主 原 因 工 程 没 有 按 合 同 完 成 ,余 下 工 程 不 需 要 继 续 履 行 合同 的 ,需 要 出 示 业 主 不 需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七、办结时限(一)建设工程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法定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7 个工作日(二)建设工程核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八、行政征收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
15、、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 0779-2027698投诉电话: 0779-2034432附件:1、行政征收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8附件 1:建设工程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的决定(办结时限 2 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工信委窗口、散装水泥办公室服务电话:3217311(政务窗口) 2027698(散装水泥办公室) 监督电话:2034432(监察室 )法定期限:1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
16、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时限 2 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批 (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9建设工程核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人提出申请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工信委窗口、散装水泥办公室服务电话:3217311(政务窗口) 2027698(散装水泥办公室) 监督电话:2034432(监察室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负责
17、人审批 (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的决定(办结时限 2 个工作日) 。发放确认书并向财政局申请核退金额。(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10附件 2: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单位详细地址: 邮编:建设工程名称 项目所在地址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联系人与电话建设项目总投资(万元)建筑面积(平方)建设期限(开 、竣 工 日 期 )年 月 日开工年 月 日竣工预算水泥(商品混凝土)总用量水泥总用量 吨商品混凝土总用量 立方按规定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数量列入国家、自治区计划的重点工程为 90%以上;其余项目 80%以上应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比例( 水泥量)5 万吨及以下按 100%;5-10万吨按 50%;10-20 万吨按30%;20 万吨以上按 20%的水泥量预缴预缴标准(元/吨)现行为 3 元/吨申报预缴金额(元)核定预缴金额(元)(审核单位填)专项资金缴入户名及帐号转入与本单位开户银行对应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注: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确认单位(盖章): 确认人:注:工程概算若未明确水泥总用量,只标明建筑面积或者混凝土使用量的,则按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换算成水泥用量计算。申请人须在核定预缴金额后 5 个工作日内缴款。 咨询电话:0779-2027698 传真:0779-203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