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食品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食品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二、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酒店安排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食品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三、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一) 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二) 操作时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