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擅自调离职工视作单方违反劳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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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0 年 5 月和 6 月到被诉人单位工作,1995 年 8 月前工资 204 元,1996 年被诉人以两位申诉人为分流人员未按国家规定给套改工资。1997 年 7 月 17 日,被诉人以某省能源开发总公司的名义分别与两位申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1997 年 7 月 21 日,被诉人在未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工作需要为名调申诉人到“某市冀荣氨基酸厂”报到。申诉人认为被诉人这种调离的作法属违约行为,由此双方发生争议。要求被诉人按国家规定从 1996 年 8 月套改

2、工资并补发套改后的增加部分;以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关系,按公司合同违约处罚条例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经查明,被诉人开具的调令中所称的“某市冀荣氨基酸厂”应为某省冀荣氨基酸有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与被诉人之间隶属关系。分析意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 年发给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符合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

3、不超过 12 个月。”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人制定的合同违约处罚条例未经合法程序审议和无法律依据,属无效之规定,不予认可。申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被诉人以申诉人为分流人员不给套改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套改,并补发套改增加部分。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1.被诉人从 1996 年 8 月给两位申诉人按国家规定套改工资,并补发增加部分;逾期不套改,按每人每月增加 140 元计发;2.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诉人支付两位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各 2408 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 10日内一次性付清,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失业保险机构或有关单位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

4、理按月支付工资;3.仲裁费 300 元,由被诉人负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86 年 4 月被某养鸡总场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 1996 年 10 月 31 日届满。邱某于 1997 年 3 月份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休病假超过 3 个月。按该场规定,休病假超过 3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场方于 7 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8 月份场方通知邱某上班,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不签合同。邱某上了几天班后,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自动离岗。场方称,邱某是违纪,不能发给补偿金。邱某不服到当地仲裁委员会

5、申诉。分析意见:邱某与养鸡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 10 年,即从 1986 年 3 月起,至 1996 年 10 月 31 日。邱某患病是 1996 年 3 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正是劳动合同期内。按照劳部发1994481 号文的精神,邱某要求养鸡总场发补偿金是合法的,仲裁委予以支持。养鸡总场故意制造理由,不发邱某补偿金是违背劳动法的。因邱某确是因病于 1996 年 7 月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应及时发给补偿金。但养鸡总场于 8 月份又通知邱某上班按临时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

6、1 年第 87 号令的第十七条规定,按邱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本人 1 个月标准工资。邱某在本企业工作 10 年,本人标准工资 260 元,应发给邱某补偿金 2600元整。限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 日内付清;2.仲裁处理费 200 元,双各付 100。因公外出期间非工作原因发生的伤情不应按工伤对待申诉人:金某,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职工。被诉人: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案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 9 月,金某等 6 人出差,住甲市东城区百龙旅社。住店期间,申诉人被一同出差的贾

7、某强奸未遂。事发后,送医院治疗,住院 38 天。出院后返回某市,并回单位上班。针对出差发生的问题,金某要求单位解决保险福利待遇问题未果,再次到甲市治病,单位从 1995 年 2 月停发了工资。申诉人提出如下请求:1.比照工伤处理;2.补发工资;3.报销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4.返还集资款 2000.00 元。调查核实情况:金某系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工程部会计,1996 年 9 月与同单位的 5 位同志一起出差去某省,在甲市中转时住甲市某城区百龙旅社。9 月 11 日,申诉人被一同出差的贾某流氓猥亵,经甲市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金某“延迟性应激反应件症痉挛发作”系精神受刺激所致。当时金某

8、在甲市住院 38 天,后于 11 月 7 日回单位上班。在甲市住院医疗费单位给予报销。11 月 22 日,金某又开两周病假休息,然后又到甲市治病,一直到申诉时也没有向单位交病假诊断书,单位从 1997 年 2 月起停发工资。对于贾某流氓猥亵案,金某起诉到甲市某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于 1997年 10 月以流氓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 4 年,贾某赔偿金某人民币 5587.99 元(其中包括治疗、医疗费等)。贾某不服判决,上诉到甲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 1998 年 1 月 26 日驳回贾某的上诉,继持原判。分析意见书:本案属劳动保险待遇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诉人的疾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根据企业职工

9、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7 年 10 月至仲裁调解生效之日,某砂金设计研究院按 75%支付给金某病假工资;2.法院判决后的医药费,按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的职工医疗费的规定执行;3.被诉人将集资款 2000 元返还给申诉人;4.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员工未按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违约金被诉人:某电脑公司案情: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 2002 年 3 月 20 日在被诉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

10、劳动合同,2003 年 3 月 26 日因被诉人严重违反劳动法,申诉人提出离职。2003 年 4 月 14 日申诉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650 元违约金。申诉人请求:1、退还 650 元“违约金”;2、支付超时加班罚金 4868.8 元;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资 480 元。被诉人辩称: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 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5 月,2003 年 3 月26 日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辞职,3 月 31 日申诉人就没有来上班。根据法律和企业的规定申诉人应当支付一个

11、月的违约金。而且申诉人已经支付了违约金,并与被诉人办理了退工手续。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 2002 年 3 月 20 日至 2003 年 5 月 20 日,为期一年零二个月的劳动合同,2003 年 3 月申诉人又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于 3 月 26 日向被诉人单位提出了辞职,3 月 31日就没有来上班。被诉人以申诉人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为由,扣除了申诉人的 650 元的违约金。分析意见: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诉人在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找到了新的工

12、作单位,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即离开原单位,没有按合同期限履行完劳动合同,其行为是违法的。申诉人为了规避违约责任,以单位超时加班违法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其目的是明确的。被诉人收取申诉人违约金是合法的。申诉人请示被诉人支付超时加班罚金,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付。仲裁结果: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00 元,由申诉人承担。双方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申诉人:郁某被诉人:某电子公司案情:申

13、诉人诉称:自 1997 年进入该公司工作,2003 年 3 月 31 日劳动合同到期,被诉人不再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申诉人请示被诉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诉人辩称:申诉人到被诉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是 1999 年 4 月 1 日,2003 年 3 月 31 日劳动合同到期,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某省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9 年 4 月 1 日至 2001 年 3 月 31 日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1 年4 月 1 日到 200

14、3 年 3 月 31 日又续签了两年劳动合同,1999 年 4 月 1 日前申诉人在现公司成立之前的另一家公司工作。2003 年 3 月 31 日合同到期后被诉人不再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申诉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展开了辩论,申诉人认为申诉人 1997 年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是事实,1999 年被诉人单位成立后集体从该公司转入被诉人现公司工作,申诉人本单位工作时间应当合并计算。被诉人提供了证明公司于 1999 年批复成立的营业执照,被诉人与前面所述的公司均系独立法人,被诉人持有与申诉人 1999 年 4 月 1 日起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证据材料。分析意见:本案的焦点是劳动合同终止,用

15、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申诉人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是从 1997 年算起,还是从 1999 年 4 月 1 日算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8 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根据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某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从办法废止时间 2002 年 5 月 12 日为界,对此时间前企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16、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002 年 5 月 12 日之前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因本案被诉人提出不再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故根据上述“答复”函,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 2002 年 5 月 12 日前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主张其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从 1997年算起,依据不足不予支付。仲裁结果: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调解无效,现依法裁决如下: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1999 年 4 月 1 日至 2002 年 5 月 12 日止)三个月经济补偿金,计 3780元。2.仲裁费 300 元,申诉人承担 100 元,被诉人承担 200 元。双方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书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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