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舟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国有企业公务消费(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 费管理暂行办法(浙委办发201370 号),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所属)的国有独 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消费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在履行工 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包括企业领导人员 职务消费及企业其他公务消费),主要指公务用车、通信、业务 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费用支出。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纳入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惩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