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关于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马某曾在C公司担任销售工作,xx年双方签订销售人员业务合同,约定:销售人员离厂时需结清所有的业务往来款,因离厂所发生的业务往来款无法收回,销售人员必须承担责任。22年双方未另行签订合同,按21年业务合同和C公司制定的22年销售工作意见执行。其中22年销售工作意见对销售员的责任作出如下规定:对货款不能按时收回的,要承担相应利息,对造成货款无法收回的,要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23年初,马某离开C公司,双方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3年5月19日,双方形成结算清单1份,该结算清单载明,马某在C公司销售产品发货及付款明细中尚有往来款未结清,扣除C公司应给付马某的业务费及马某在C公司的借支,实际尚欠2万余元,马某以欠款人名义署名。嗣后,C公司以马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纠纷为劳动争议案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C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C公司再次诉至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点在于:销售员是否应当对未收回的货款承担赔偿责任马某以欠款人名义署名的结算清单是否构成债权的转移 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