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4 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9月22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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