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发2011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书记处第六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1年4月11日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第三条 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