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权的性质如何正确评价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包括如何准确评价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性和基础性的问题,也是司法改革必须首先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善待司法改革,善待我国现行的检察权,就是要在理论上对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做出准确、正确的评价;在实践中,对现行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在尚未被依法修改前保持应有的尊重。检察权的性质问题就成了不得不首先面对的课题。在当今法学理论界,对检察权的性质问题,虽作了深入探讨但尚无定论,有学者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这也是影响最大的一种学说。主张“行政权说”的学者们认为,我国的检察权在本质上应属行政权,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检察官是行政官。他们的理由是: 首先,在对检察机关自身性质的认识上,“行政权说”强调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具有行政性。认为检察机关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检察一体制”,即检察机关上下形成一个整体,其突出表现是“阶层式建构”,上级的“指令权”。这种纵向位阶制和上下领导关系是典型的行政性关系,也是检察权行政性最突出的表现。同时,“检察一体制”还包含“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制”。这些制度与法官制度迥异,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