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工业生产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保障海洋石油企业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直属地区、专业公司(简称海洋石油企业,其中“直属地区、专业公司”简称地区、专业公司)。第三条 海洋石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第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第四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41 海上和陆上生产活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受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42 海洋石油企业的的行政正职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43 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安全总监或其他形式的安全监督负责人,在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的领导下,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