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中油工程字200640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的管理,规范井控装备判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工作,确保井控装备性能可靠,保障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井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控装备判废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井控装备主要包括:防喷器及其与套管头之间连接的所有部件(以下简称防喷器)、防喷器控制装置、井控管汇(含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内防喷管线)等。第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第二章 报废条件第五条 井控装备出厂时间总年限达到以下条件的应报废:(一)防喷器十三年;(二)防喷器控制装置十五年;(三)井控管汇十三年。第六条 达到报废总年限后确需延期使用的,须经第三方检验并合格,延期使用最长三年。第七条 检验的判废条件应严格按“防喷器判废技术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