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代表中国船员、中国船东协会代表中国船东,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航运事业发展,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中国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船员体面劳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有关公约,签订本协议。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籍船员、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其所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方便旗 方便旗国家或地区参考以下名录:1. 安提瓜和巴布达;2. 巴哈马;3. 百慕大;4. 开曼群岛;5. 塞浦路斯;6. 直布罗陀;7. 洪都拉斯;8. 黎巴嫩;9. 利比里亚;10. 马耳他;11. 马绍尔群岛;12. 荷属安第列斯;13. 巴拿马;14.圣 文森特;15斯里兰卡;16瓦努阿图,等。船舶,雇佣国船员的,可以选择使用本协议。如选择使用本协议的,需遵守船旗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第三条 船东应当尊重船员依法参加、组织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在企业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