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制定机构的比较和评析1. 政府管制模式。政府管制模式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立法和行政权力来制定会计准则以直接控制各种会计经济活动和交易行为的模式。它的最大特点是政府对会计准则拥有直接的制定或干预权,而且这种制定或干预权一般又是通过政府财政部门来实施的。政府管制模式的优点是具有较大的强制性,可以避免会计准则在应用上可能存在的对部分会计处理的争议,有利于政府部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但是在政府管制模式下,政府成为会计准则的主要制定者,能否平等对待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是值得质疑的重要问题。另外,政府凌驾于其他各利益主体上,拥有对其他各利益主体进行行政支配的权力,这一方面削弱了会计准则的灵活性,阻碍了企业随时根据新的经济情况去创造和实践新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另一方面,也会禁锢会计准则研究的创造力。2. 民间职业团体模式。民间职业团体模式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团体来制定会计准则的模式,纵观世界各国早期的会计准则制定,大多数国家都是以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为主体的。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与适应性,能够较好地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专业知识优势,迅速发现和解决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