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检察制度比较与启示 但伟、黄芳当前进行检察改革时,应该特别重视比较各国检察制度的特点,从中发现我国检察制度的长处与不足,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献计献策。 一、中外检察制度的共性 (一)各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都是履行公诉职责。无论各国检察机关的隶属关系如何,或是从属于行政机关的附属政府部门,或是被选举产生的独立司法官员,或是上级任命的行政官,都须承担公诉职能,都是本国独一无二最具权威性的公诉机关,都是独立行使公诉权,保护政府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可缺少的法治社会的重要一分子。这主要是由检察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所决定的。西方检察官的出现,是代表统一民族国家的中央王权实现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的需要。在此之前,无论是封建领地法庭的专横还是落后的地方习惯法所盛行的自诉形式,不仅严重威胁到王室的利益,也暴露出自诉权引来的种种弊端(如庭下交易的流行),与商品经济所需要的统一民族国家的进程相违背。为了改变这一状况,王室才委派自己身边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国王律师或法律顾问,作为王室外案件的诉讼权代表出庭,维护王室利益。不久,这类人的积极作用为世人所知,并日益受到重视,被看作清除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