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特征,公检法主持,实现国家刑罚权,依法程序,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渊源(宪法、刑诉、有关法律、法律解释、地方法规、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区别:程序法与实体法,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静态与动态对国家刑罚权限制联系:a 工具价值,4 保障, 1 组织保障【专门机关】、2 程序保障【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基本构架、活动方式和程序】、3 效率保障【繁简有别】、4 证据规则保障【收集和运用方法 】),b 独立价值,1 程序体现民主法治人权 ,2 衡量社会公正,3 弥补实体法不足,可创制【 不告不理、死亡不适用、和解从轻 】,4
2、 影响实体法实现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体现在宪法中,规范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与自由)与宪法,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人权保障的核心。刑诉的实施实现维护宪法。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无辜人不追究,有罪人公正处罚,发生冲突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结果):1 证据确实充分, 2 正确适用刑法, 3 罪行相适应,4 及时纠正错误案件程序公正(过程,优先),1 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2 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3 独立行使职权,4 程序公开,5 按期限办案结案。三、诉讼效率(1 诉讼期限、 2 不中断审理、3
3、简易程序。),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的目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a 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为主),b 正当程序模式(公平和正义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c 家庭模式(国家与个人和谐关系【未成年人圆桌会议】),实体真实主义(惩罚犯罪),a 积极(凡是犯罪应处罚),b 消极(保障无辜者)正当程序主义(维护正当程序,将真实设定为程序外的客观实在,并通过程序内活动接近它)二、刑事诉讼的价值1 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的活动有序),2 公正(核心地位,实体和程序公正),3 效益(效率,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益)工具价值(保证刑法),独立价
4、值(本身实现)三、刑事诉讼的职能(1 审判中立、 2 控辩平等【向辩方倾斜 】、3 控审分离)四、刑事诉讼的构造,控辩审三方地位和法律关系,1 弹劾式 【私人追诉主导】、2 纠问式【法官全包、秘密进行 】、3 当事人主义【主动权在当事人,适用保障人权 】、4 职权主义【专门机关主动】五、刑事诉讼的主体专门机关(主要),1 公(国监军保海,国安、监狱、军队保卫、海关走私侦查),2 检,3 法诉讼参与人,a 当事人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2 自诉人 3 附带民诉原告人4 专家辅助、见证、保证,5 近亲属不是;b 其他诉讼参与人(无利害关系),1 代、辩、证、鉴、翻。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一节
5、 概述特点,1 法律明确规定、2 贯穿全过程、3 有法律约束力。包括 7 个:专门机关行使、独立行使、守程序、检院监督、唯法院能判决、法定不追责、保障参与人权利。A 专门机关行使职权。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侦查权 6 个:1 公(普通刑事)2 检 3 国安 4 军保(军队内部)5 监(监狱内)6 海(走私)检察权(检院,立案侦查公诉、诉讼监督),审判权(法院,司法拘留权,不是刑事拘留)B 严守法律程序体现及违法后果:1 非法证据排除(非所有), 2 发回(二审,死缓,死刑) 3 回避前取得的证据效力待定。程序法定: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程序法定C 独立行使职权,由
6、法院、检院依法检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向人大报告,受人大监督。受党领导,社会监督。整体独立,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不能请示汇报。上下级法院审判关系,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发一次),最高院监督(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纠正高法文件),高院监督(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案例)D 检院法律监督权1 立案监督,说明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2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 、建议提请批捕)、3 审判监督(庭审后书面纠正意见 、抗诉【未生效判决提二审 、生效提再审】)、4 执行监督(刑罚执行、变更 【接受罪犯申诉控告】)E、未经
7、法院判决不得定罪,1 法院有统一定罪权,2 区分被告称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 被告无义务自证有罪、由控方证明;4 疑案(证据不足不起诉或无罪判决);5 未经确定有罪前假定无罪。F、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辩护权和其他权利不得剥夺,但应承担诉讼义务【强制措施】G、法定不追责,a 一般情形,轻告时赦他死(显著轻微,其他(14-16 岁,精神病);处理,公诉不立案、自诉不受理,b 程序倒流和不起诉,无犯罪事实【不起诉、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有犯罪事实但人不对【重新侦查】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专门机关一、公安,性质(侦查);组织体系(上级可撤销或变更下级决定,指
8、令下级纠正)二、检院,性质(法律监督),组织体系(省检市检县检,没有高级中级和基层的提法)三、法院,性质(审判) 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共有权利(本民族语言文字,控告权)。当事人共有(控告,本族语言文字,回避,委托,排除证据,非法侦查申诉控告,参加调查辩论,申请专门知识人,量刑意见,和解,上诉申诉)a 公诉被害人,无上诉,可请求检院抗诉; b 自诉人,和解、撤诉、上诉。调解(公转自不可)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 防御性(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获得起诉书副本、法庭调查、最后陈述、反诉【公转自除外】)。2 救济性(复议、控告、申请变更 /解除强制措施、申诉、上诉)d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提
9、附带民事、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被告【反诉】)第三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代,无人限人,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没有祖父母儿女表兄妹】,权利【同被代理人,回避、独立上诉,可违背意志,人身性质权利不能代理最后陈述 】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单位推荐人,监护人、亲友】委托方,公诉(被害人、法代、近亲),自诉(自诉人、法代),附带民事(原被告、法代),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及近亲、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或被告),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不同于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证人,自然人都有义务(单位不可),优先性(
10、冲突时优先)、不可替代性(亲自参加)。不回避。权利(查阅证言笔录、吃住行补助)鉴定人,聘请或指派,专门问题,回避,翻译人员,聘请或指派,回避。第四章 管辖第一节 立案管辖二、立案管辖检院直接受理 4 种,贪贿渎职 /人/ 民权/其他职权须省检,1 贪污贿赂、渎职(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密、阻碍被解救妇女儿童罪)、2 职权害人身,3 民主权(拘禁、搜查、逼供、暴力取证、虐待、 报复、破坏选举 )、4 利用职权的其他重大,省检 决定法院直接受理(3 种自诉), 1 纯自诉(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2 公兼自(有证据的轻微,轻伤故意 【重伤公诉】、非法侵入、侵犯通信、重
11、婚、遗弃、产销伪劣、知产、害人财 3 年以下的,处理【证据不足的向公安报案或移送立案】),3 公转自(有证据侵犯人、财,且提出公检不追究的) 公安直接受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涉税,伪证,拒不执行判决交叉管辖,公检交叉分别管,1 公诉含自诉(亲告的直接提,其他类型随公诉), 2 自诉含公诉(公诉另案移送公安或检院),3 漏罪(建议检院补充或变更起诉)并案管辖,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实施他罪,多人多罪有关联利于查明的。三、级别管辖(只针对一审)中院,国恐无死没【国安、恐怖,无期,死刑,违法没收】,基层不能无期以上。管辖流转,上可审下(不能下放【检院认为无期死刑提中院的,非无死也不能转基层】),移送管
12、辖,无期死刑基层移,重大复杂新类型指导案件可以移,移送通知检院,案件下放层报二审法院。移送就高不就低(一人数罪、共犯的)。四、地区管辖一般原则,最初受理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1 犯罪地(行为【预备开始途径结束地 】、结果【侵害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2 被告居住地,3 单位主要营业地、4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指定管辖,管辖不明(协商、层报共同上级),不便行使职权的(请求移送上一级),移送(公诉退回检,书面当事人;自诉直接移送,书面当事人)特殊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1 国际公约(被抓获地),2 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人(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3 域外我国运输工
13、具上犯罪的管辖(船舶【最先停口岸】 、航空器【初降落地】、国际列车【协定、初停车站、目的地】,4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馆内(主管单位、户籍地),5 中国公民域外(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 、被害中国人的居住地),6 漏罪(原审地,服刑地或犯罪地,新罪服刑地,脱逃犯罪服刑地)7 行驶中交通工具(管事地,管人地,管地方地),8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涉税走私和非涉税走私)第五章 回避回避的适用人员,审,检,侦,书,鉴,翻,包括勘验人员。不适用证人、律师。回避的理由,当、辩、诉代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担任过证-鉴-辩-诉,其他影响公正,请客送礼会见,参加过案件,参与过审判。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回避的种
14、类(自行、申请、指令),申请主体(当事人及法代、辩、诉代,近亲属不可),申请期间(任何),提出方式(书面、口头,自行回避也是书面和口头),告知程序(告知回避权,及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决定主体(院长、检察长、侦查机关负责人,审委会、检委会决定领导【当兵的由当官的,当官的由集体】)申请效果,非法定情况的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复议【向原决定主体,诉讼不停止,回避检察员证据效力待定】,被决定回避人员无权复议第六章 辩护和代理(理论)辩护人诉讼地位,独立的(依法实施辩护,独立于犯罪人、公检法),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被告,不利的保密),不维护非法权益,(理论)有效辩护原则(无例外的基本权利),辩护权
15、体现和保障,实质而非形式、整个诉讼充分、保障自行辩护权、法律援助辩护人范围 1 律、人团或单位推人、监护、亲友。2 绝对禁止(在刑期【刑罚缓刑假释 】、无自由【拘留、强制措施 】、无限人),3 相对禁止(现职【公检法安监; 人大、司法行政可以】 、陪审、利害、外国人,但被告监护、近亲例外),4 其他禁止(法检离任 2 年律师身份【公民身份可以】、 原任职法检,公职近亲除外,检察员配偶子女不除外),5 辩护不得为 2 名同案犯三、辩护人权利义务权利:1 独辩,2 阅卷(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要 】,时间【自审查起诉日 】,侦查阶段只能了解案情罪名,范围(案卷材料【诉讼文书、证据】,查抄复,国家秘密
16、经检法同意,庭审录音录像)3 会见通信(非律师须许可),a 三证(执业、所证、委或援助函),b,48 小时内见到。c 国恐贿须侦查机关许可,碍侦查或泄露国密不可【消失后可以 】,重大贿(至少见一次,50 万以上),4 核对证据,移送起诉日起(之前有碍侦查),条件(不被监听,可带助理、翻译,不得设置会见限制,不得以未预约拒绝),5 通信权,与律师,可检查,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 【害国安、公安、他人、 串供毁证除外】6 调查取证,亲自取证(辩护律师,非律师只能求法院,向控方的双同意【检院同意,被害人同意】,向辩方【证人同意】,无罪或罪轻证据调取应书面提出)7 提出意见权,a 应听取【起诉 、二审不开
17、庭】,b 提出要求应听取 【侦查终结前、审查批捕、死刑复核】, 8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不得随意打断或制止,庭审中被告供述重大变化、拒绝辩护时可与被告交流,申请休庭(拒绝辩护,新证据准备),无罪辩护可发表量刑意见9 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本人、法代、近亲、辩)10 救济权,受公检法阻碍(同级或上一级检院,申诉、控告 ,庭审异议原则上休庭(驳回可当庭复议) 11 律师知情权(移送、退回、延期、公诉、不开庭、判决等,决定逮捕)12 拒绝辩护(对违法活动或隐瞒事实)。与非律师区别(会见,阅卷,无调查取证权)辩护人义务,1 不负刑责的证据公示 【不在场、年龄小,精神病 】,2 保密,危害国安公共他人的除外
18、,3 不得帮助,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干扰诉讼。追究辩护人犯罪,1 办案机关 以外机关侦查(防止无辜迫害),2 报请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下放),3 强制措施 48 小时通知律协律所侦查阶段和起诉审判阶段辩护,侦查期只能委托律师(审查起诉非律师可以),侦查期权利,1 变更强制,2 了解情况提出意见,3 会见通信四、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时间(第一次讯问或强制措施日,侦查期只能律师,自诉随时委托)法律援助+指定辩护,未委托,阶段(全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主体(被告、被告近亲),指定方式(公检法指派律师),应当 4 种(1 盲聋哑精神病、 2 无期死刑【含死缓、死刑复核】3 未成年
19、),可以的(1 共犯未委托,2 重大影响,3 抗诉,4 可能不犯罪)五、拒绝辩护一般案件(可拒 2 次,然后自行辩护),拒绝法援,只能 1 次,替换后律师准备辩护(休庭 起 15 日)拒绝自行委托(不需理由,需另行委托),拒绝指派(有理由,另行指派),注意: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区别,诉讼代理人(依意思,非独立,控诉,委托(公诉方审查起诉日、自诉方不限),辩护人(依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委托(公诉的第一次讯问或强制措施日) 第七章 刑事证据一、概念,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客观存在,证明真实情况和事实,符合 8 种形式)二、特征,1 客观性(真实存在,只能是陈述,不能意见或看法),2 关联性(有客观
20、联系,非关联性【类似行为、品格、过去行为 】),3 合法性(法定程序收集,形式合法,心理测试警犬辨认不符合【线索】)三、基本原则1 证据裁判原则,事实认定须有证据,没有或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体现(a 认定事实靠证据,b 证据有证据能力【合法】,c 法庭查证属实)2 自由心证原则,证据取舍、证明力大小、事实认定由裁判主体依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体现(自由判断、内心确信)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范围,1 供述(刑讯逼供等非法 【威胁利诱欺骗的不排除 】),2 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收集),3 物证书证,a 法定程序不符、 b 影响公正,c 不能补正解释 ,强制排除,物证书证【不能反映原物
21、、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来源,不能合理解释,身体遗留物样本未作同一认定】,证人证言【不能感知或正确表达,猜测评论推断,未个别询问,书证未核对,聋哑未翻译,拒绝出庭真实性无法确认】,供述【未核对,未翻译,未录音录像】,鉴定意见(无资质,超范围,未回避,样本不符,程序违法,无签名盖章,拒不出庭),检验报告(拒不出庭)勘验检查笔录(明显不合法且不能解释),辨认笔录(不是侦查主持下进行,辨认前见到对象,未混杂,明显暗示),侦查实验笔录(条件有差异),视听电子数据(无法定真伪,制作取得有疑问不能解释,篡改伪造无法定真伪,增删改影响真实)可补正排除,物证书证【清单无签名、注明不详,未注明核对无异,原物存放说
22、明】,证人证言【询问时间没填,地点不符,未记录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同时间同人询问不同证人】,供述【询问笔录填写错,询问人未签名,未记录告知权利义务】,视听电子数据(未封存移送,未签名盖章,注明不清)(二)排除阶段和程序排除阶段,全过程,不得做起诉和判决、报请逮捕、提起公诉证据。检院(非法收集的应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犯罪追究刑责),法院(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非法的主体【当事人、辩、诉代,依职权】,时间【开庭审理前,庭审发现的除外】),条件(提供线索),证明合法的主体(检院),证明方法(出庭说明,出示笔录,播放讯问录像,说明材料应签名盖公章),对合法性审查调查(a 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3、,b 庭审中审查,庭审中提出的调查结束前一并审查,c 二审(1 一审未审查且做根据的,2 不服证据收集抗诉上诉的, 3 一审结束后发现的)(三)流程 ,当事人提出审查存疑时,检院证明确认非法收集排除五、证据种类物证,物品和痕迹。以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其证明作用。书证,记载内容和反映思想。物品可能同时是物证和书证。证人证言,书面、口头、音像资料三、被害人陈述,案件陈述(需要),排除的(分析判断、诉讼请求)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孤证不能定案,仅共犯口供不能定案五、鉴定意见,专门性,事实问题。六、勘验(场所、物品、尸
24、体勘查)、检查(人身)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中六、刑事证据的分类原始证据(一手材料)与传来证据(经过传递的),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的是声音则是言词证据,记录的是影像环境或物品则是实物证据。七、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应当出庭(三有,有异议,有必要,有影响),警察目击的要作证, 鉴定人,应当出庭(两有,有异议,有必要)证人不出庭, 1 可强制出庭(院长签发出庭令),2 被告配偶、父母、子女除外。3 不出庭后果,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采纳,4 处罚,训诫,严重院长批 10 日拘(上一级复议但不停止执行)5 可不出庭(有病,交通不便 )鉴定人
25、不出庭(不做根据,不能强制出庭,可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部门)证鉴被害人【本人及近亲】保护,国恐黑毒,不公开姓名住址单位、不暴露外貌声音、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专门性保护。八、证据收集和运用收集,自白任意规则,行政证据向刑事转化,a 行政执法和查办中,b 以机关名义移送 c 经检院审查,d 要求(收集合法、其他证据印证、检院审查合要求),e 只能是实物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间接证据定案,同时符合(1 查证属实、2 相互印证无矛盾、 3 证据成体系、4 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唯一,5 推理合逻辑)矛盾证言(当庭合理解释能印证采当庭,庭前有印证采庭前)特殊人有其他印证可采信(
26、缺陷人提供,亲属密切关系提供)九、刑事证据规则证据能力,1 传闻证据规则( 庭审外及准备期外陈述不认定为有罪证据),2 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陈述亲身感受和事实,不得意见或结论),3 最佳证据规则(原件),4 自白任意规则(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的有罪供述)证明力(与案件有无联系及联系程度),1 关联性规则(无关联不采),2 补强证据规则(主证据+ 补强证据),补强证据条件(具有证据能力,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来源独立)十、证明对象需证,实体法事实(定罪、量刑,认定有罪和从重处罚应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法事实,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回避、期限原因、影响强制原因等。证据事实
27、不是证明对象,是证明手段。免证事实,常识性、生效裁判确认的、履行职务应知晓的、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法律推定的、自然规律或定律。十一、证明责任(与诉讼主张相联系,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统一,和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检院举证(公诉,没收违法所得),被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持有型犯罪)十二、证明要求,1 立案(证明 有犯罪发生【不要求确认是谁 】),2 逮捕(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了,是他干的,证据属实】),3 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据依法查证,排除合理怀疑】)疑罪处理,审查中(不起诉),一审(无罪判),二审(改判或发回),影响量刑的有利于被告,死刑
28、不死第八章 强制措施一、刑事强制措施, 1 拘传、2 取保候审、3 监视居住、4 拘留(办案中临时剥夺人身自由)、5 逮捕。特征和适用,主体(公检法)、对象唯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不含物),扭送不属于。目的(预防性,不具惩罚性),时间上具有临时性。必要性(必要时采取),相当性(与危险性程度、犯罪轻重度相适应)二、拘传与传唤对象,未被羁押的被告【已羁押的直接提审】,主体(公检法,2 人,出示拘传证, 不能异地拘传),时间,12h,重大复杂需拘留逮捕不超 24h,不得变相拘禁【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间隔不少于 12h区别对比:传唤(双方当事人,无强制性)三、取保候审公检法决定,公安国安执行,适用对象(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有期不致危险的,重病、孕哺、超期羁押。禁止对象,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累犯、主犯,自伤自残,严重暴力)保证方式,a 财保(只能人民币,1000 起、未成年 500 以上。考虑因素【保证诉讼正常、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刑罚轻重、经济情况】,存入执行机关账户,凭解除通知到银行退)。b 人保,没钱、太小太老(未成年或 75 以上)。保证人,1 无牵连、有能力、有政治有自由、有住处有收入。2 义务,监督履行,违反的报告。3 责任,违法处 1000 元到 2 万元罚款,不服先复议后复核。4 刑事,包庇罪、窝藏罪,公安机关认定和罚款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