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中医药大学华佗奖学金评定细则(2009 年 11 月 30 日修订)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祖国传统文化, 发扬“华佗”精神,振兴中医针灸事业,培养适应 21世纪需求的高素质中医临床和医药营销、管理专门人才,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和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苏州华佗针灸器械总厂)达成的协议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和经贸管理学院德智体诸方面学有所长的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二、奖金和奖品第三条 奖金和奖品均由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苏州华佗针灸器械总厂)赞助。总资金为每年约四万元,另奖给获奖同学乙方生产的名牌产品,用
2、于宣传品牌及医疗实践,并以志铭记“华佗精神”。三、获奖条件第四条 具备本条 1-3 款条件并同时具备 4-11 款条件之一者,可获本奖。1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奋发向上,乐于奉献。2、了解并学习“华佗精神”,专业思想巩固,勤奋学习,学风端正,立志献身中医药事业。3、英语四级考试合格。4、学习成绩在班级前 10%或学年成绩均分在班级名次比上学年前移 10 名以上者。5、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中,名列全院前 5 名或全校前 10 名的宿舍成员。6、在校运动会比赛中获前 6 名者,或在校以上运动会中获前 8 名者。7、在省级
3、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正式版面上发表专业论文者。8、在保卫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斗争中见义勇为者。9、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各项活动,并在校级以上评比中取得名次者。10、通过省计算机二级考试者。11、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者,或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积极拓宽自身知识面参加第二课堂学习,或积极辅修课程,成绩合格者。研究生参照本条的标准,按照学有所长的原则予以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本学年“华佗奖”1、考试考查作弊者。2、学年中有旷课行为者。3、本学年中受过警告以上处分者。4、参与打架、闹事、赌博、偷盗等违法、违纪行为者。5、故意破坏公物者。6、不服从领导对工作、实习、宿舍安排和各
4、项活动的安排者。7、由于个人行为失于检点严重损害学院、班级荣誉者。8、学年平均成绩在 70 分以下,或考试考查有不及格者。9、其它不良行为被“华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得获奖者。四、奖励办法第六条 “华佗”奖学金分研究生奖学金和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在第二临床医学院和经贸管理学院设研究生奖学金各 3 名,每人得奖金 1000 元;每学年在第二临床医学院设本科生奖学金 22 名,在经贸管理学院设本科生奖学金 32 名,每人得奖金 600 元。获奖者每人均奖给“华佗牌”针具或其它产品一套。五、组织领导第七条 由南京中医药大学和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苏州华佗针灸器械总厂)有关领导、专职学生工作干部
5、组成评审委员会,并由南京中医药大学和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苏州华佗针灸器械总厂)领导担任正、副主任。聘请针灸专家教授任顾问,下设秘书一名。其职责是审查并确定获奖对象,制定、修改“华佗”奖学金评定细则,指导、协调评审工作。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因人事变动等原因需调整、充实时,主任、副主任、顾问的人选由学校和公司双方提出意见协商确定,委员的人选由双方自行决定。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六、工作程序第九条 本奖每学年评审一次,于每年 12 月下旬在南京中医药大学颁奖。第十条 评审中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规定,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第十一条 该奖评审、颁发的有关材料、档案在每学年评审工作由学校和公司双方各存一份,保管期以毕业后一年为限逾期自行处理。七、其 它第十二条 本细则于 2008 年 1 月实施。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华佗”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2009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