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PDF.pdf 书山有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爱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必需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用法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用法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帮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进展方案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需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