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能力鉴定 篇一:达标基本要求 一、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 1. 具备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2煤矿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生产矿井、采区、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未按规定设置; (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4)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 (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未按规定建设和管理; (6)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3.煤矿企业须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配置专人负责,实行“班评估,旬检查、月验收”制度。 二、各专业基本条件 1、通风基本条件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瓦斯超限作业;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必须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3)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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