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书记关于某县中央环保督察问责后的检查检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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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委书记关于某县中央环保督察问责后的检查检讨 省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 xx 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 xx 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中,严厉指出 xx 山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矿产资源问题严重,部分水电设施违法建设、违规运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等问题。 xx 县是 xx 山的主要守护者,作为该县的县委书记, xx 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的现实,无论有多少客观原因,我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工作 作风上看,主动担责不够,讲话强调的多,亲力亲为抓督促抓落实的少,对环保工作

2、抓常抓长抓细不够,没有把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工作都抓具体、抓深入。特别是对新形势下环境敏感、生态脆弱地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缺少前瞻性、统筹性谋划,以致破解难题的办法不多,效果不好。对这次组织给予我的纪律处分,我诚恳接受、坚决服从。在这里,我诚恳向省委作出深刻检查。 xx山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尽管有着漫长的过程和复杂的成因,但历史遗留的问题和近年来发生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都与我个人的认识水平、能力素质、工作作风等主观方面的不足有直接关系 。从思想认识上看,总觉得 xx 山清水秀、天蓝地绿,环保方面没有大的问题,因而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 xx 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究其原因,还是

3、自己政治站位不高,“四个意识”树得不牢,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不强,对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识不深刻、领会不深入、贯彻不坚决,在工作中践行新发展理念存在明显差距,还没有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讲的“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 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旗帜鲜明地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写入党章。 2015 年 7 月 1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对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4、终身追责”,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纪问题,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部署,压实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担当的政治责任和重要举措。现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关于对领导干 部的问责方式问题 2015 年 8 月 9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第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三种: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2016 年

5、7 月 8 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规定了四种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上述方式均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主要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问责条例是中共中央印发的,追究办法是两办印发的,二者首先是上位党规和下位党规的关系。如内容有冲突,按照问责条例执行。但如内容不冲突,是全面和具体、一般和特别的关系,应优先适用追究办法。而且,追究办法是在习近平总书记

6、 2015 年 7 月 1 日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与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一起审议通过的,是环保督察工作的配套党规。 所以,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进行追究,主要是按照追究办法的规定,体现从严追责的原则,最轻的问责方式是诫勉、责令公开道歉,不能擅自降低标准,以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但如果发现了党政领导干部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以外的违纪行为的,问责对象不应受此限制,问责方式应包括问责条例规定的五种。如发现乡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污染企业违规参股的情况。 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 围问题 中央纪委法规室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已经做出了明确界定,包括以下三

7、个部分: 1.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单位中只有非领导职务才要求副调研员以上,对于领导职务包括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 2.国企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这些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3.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参

8、照公务员法管理)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需要注意的是,在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只要是领导班子成员就算党员领导干部,不限于六级(副处)以上。对于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非领导班子的六级(副处)以上的干部,虽不是领导班子成员,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 4.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也属“党员领导干部 ”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追究办法第二条更加明地确规定,该办法限于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三、关于对一般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问题 纪律处分以外的问责方式,是针对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对非领导干部的一般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主要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不包括纪律处分以外的其他问责方式。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工作人员的问责标准,相对于领导干部要低一些,只有在符合纪律处分的情况下,才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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