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侵权责任法视野中的第三者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在自由离婚主义下,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但因婚姻的缔结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并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2001年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对此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从而在我国建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是在分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对这项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我的看法。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科学调整和稳定是社会进步、文明昌盛的标志。“我国于1950年制定了新中国首部婚姻法,1981、200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这两次修改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出现后作出的。其中1981年的修改是在“对外开放”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的,2001年的修改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依法治国方略确定的前提下开展的”。1政治制度的变革必然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