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分析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利弊及可行性所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为了实现污染控制的最优水平,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有价资源”,可以“储存”起来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商业交换。那些无力或忽视使用减少排污手段、导致手中没有排放指标的企业,可以按照商业价格,向市场或其它企业购买指标。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一 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条件1. 环境容量及其价值的确定。排污总量是排污权交易的上限,不能超过环境容量。所以排污权交易首先要确定环境容量,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的评价与计算。2. 排污权配置。国外现有的配置方法主要有政府无偿分配方式和有偿分配方式。有偿分配方式一般在政府指定统一价格后在拍卖市场拍卖,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3. 确定排污权交易的时空交易折算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