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题记:由于行政强制法将在2012年1月1日实施,该法主要针对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当然包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据该法的设定方可继续执行,故原来的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如与行政强制法相违背,则不能继续适用。对此规定,现总结如下:第一、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如下: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其中第(五)项是兜底条款,为限制该条款滥用,故行政强制法第十条又规定了条件限制即:“【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