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招商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共同做好甲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甲市开发区,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转委托(第 项) (一)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二)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一)具体项目引进谈判中,在甲市的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有: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二)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报告情况 乙方每(星期、月、季、半年、年)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报告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情况。 第六条 委托事务成果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