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外聘律师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和所属单位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管理。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公司的派出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第三条 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原则上应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因办理特殊业务确需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经批准可以聘请经司法行政部门等级的职业律师。第四条 需要聘用社会律师的特殊业务主要指以下情况:(一) 重组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办理的业务;(二) 重大或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三) 涉外法律事务;(四)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等级等知识产权业务(五) 其他特殊业务第五条 公司法律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统一归口负责社会律师的聘用管理用作。第六条 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涉及特殊业务,认为应当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法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