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2002年9月20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堂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