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少先队员奖惩制度 关于少先队员的奖惩制度 队章中明确规定:“队员和队的组织在学习、劳动和活动中,表现积极、主动,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队的组织或共青团给予表扬和奖励。” 队章中明确规定:“队员犯了严重错误,经过队组织的耐心帮助,仍不改正,应给予处分。”1、对于在劳动和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主动做出优异成绩的少先队员,应评为校级优秀少先队员。2、对于成绩特别突出的少先队员,要根据“红领巾奖章”的奖励制度,分为校级、县级和市级,评为“红领巾奖章”或评为“十佳少先队员。” 3、对于优秀的大中小队集体,根据校级、县级、市级的评优条件,评为市、县或校级的星星火炬先进集体。4、对少先队员的处分分为警告、留队察看,停止队籍三种形式。5、给队员的处分或惩罚必须经过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反复讨论,通过才能生效。6、对少先队员的处分要严格按照队章的规定执行,受警告处分的队员仍可以佩带红领巾,参加队的活动,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7、停止队籍处分的队员要报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学校团组织和区县少工委批准。8、停止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