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竣工结算管理办法1.一般规定(1)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资料必须按下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人员签字完毕,且签证资料内容完整、正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档,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的资料,不得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资料。(2)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发包人应由规划设计部、工程部、预算合约部、总工程师和主管副总签批;如果工程变更和(或)工程签证导致合同价款增加在1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总经理签批。2.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下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为完成合同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2)工程变更的提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情形的,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