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挂牌交易品种。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报名参加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配送报名第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报名。企业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第五条 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三)承诺函。报名材料由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第三章 配送关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