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区分我国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异性,明确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提供建筑气候参数,从总体上做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制订本标准。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与施工。第1.0.3条 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时,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筑气候区划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1.1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应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第2.1.2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系统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两级:一级区划分为7个区,二级区划分为20个区,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应符合图2.1.2的规定(见文后插图)。第2.1.3条 建筑上常用的1月平均气温、月平均气温等21个气候要素的分布,应按本标准附录一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附图1.1至附图1.21的规定采用。第2.1.4条 建筑气候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二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附表(一)至(九)的规定采用。注:当建设地点与本标准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