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抢劫罪对象若干问题的研究 抢劫罪的对象在学界争议颇多。如无体物、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该罪行为对象是否包括欠条等等。 1、刑法规定,抢劫罪的物质对象是公私财物。所谓财物,一般指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没有疑义。无体物能否成为抢劫的对象,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指出,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但未说明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笔者认为,就我国刑法而言,无论是有体物或是无体物,只要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控制,一旦被他人占有能够给所有人造成财产损失,就应当纳入财产所有权保护的范围,这对于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是有利的。例如,用欺骗手段骗用他人的电力,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为自己当场无偿提供电力使用,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未尝不可以抢劫罪论处。 2、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抢劫违禁品、赃物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存在如下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对违禁品、赃物的持有本身即是非法的,持有人对违禁品、赃物并不享有所有权,“作为财产罪保护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