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演讲范文 :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取得进步后,我国的法学研究也越来越繁荣。但不管法学研究繁荣到何种程度,我们应该肯定,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在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以来,许多学者围绕“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这一论题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张文显教授的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一文,可以说也是对这一课题的一次富有成效的探讨。由于笔者才疏学浅,不敢冒昧对该文作出总体评论,但仅就其中某此问题作一浅论或做些拓展。 一、关于权利的界说 权利是人类文明.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洛克是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