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和公民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意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国土资源、卫生、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水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卫生、林业、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