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ZJSP16-2011-0003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27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