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2001年2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广告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第五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像、画面不得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