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2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1、 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2、 调整对象的特点: (1)这种社会关系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是由国家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如果不是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不是由国家调节引发的社会关系。 (2)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他们担负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一种调节、管理主体;而相对方则为被调节、被管理主体,有接受国家调节的义务。因而双方主体之间的地位是管理(调节)与被管理(被调节)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这种社会关系也不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协商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家调节主体有时也需要运用协商机制,并尽量让被调节主体自觉自愿,但并不是以协商和自愿为原则的。3、 各大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经济法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以此论证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1)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