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第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采购、销售以及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第二条 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流程及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储存、运输等管理系统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行为进行自动识别及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性和有效性。第三条 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二)药品采购、销售、储存、运输以及质量管理等岗位应当配备专用的终端设备;(三)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四)批发企业有实现相关部门、岗位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五)有符合规范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第四条 批发企业负责信息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