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 则1.1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诸暨市域范围。1.3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1.5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1.6危房翻建,临时建筑,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2.1 城市用地的分类与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2.2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及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