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服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省财政厅关于在(黔财综201720号)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驾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购买驾考服务,是指公安交警部门租用在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场地驾驶技能以及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等考试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包括购买社会化考场场地、设施、人员等为完成驾考业务所需提供的系列服务,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解决。第三条 购买驾考服务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利民”和“政府购买服务、公安交警部门使用和监管”的基本原则,旨在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