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针对XXX等六位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被告做如下答辩: 1、被告依约行事,并未违约。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第4款之约定:甲方(即原告)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即被告)收回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发生的总计柒拾万的应收款,如果上述应收账款中五十五万的款项在三个月期限内没有完成正常运转,乙方有权迟延支付第三月转让价款,直至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收回未能收回的部分应收款为止。 该条款明确约定原告方并非只有积极协助的义务,更约定了原告方协助义务应该产生双方约定的结果乙方收回未能收回的部分应收款。暂且撇开甲方是否已经积极履行了协助义务,单从约定结果来说,甲方已经违约了,因为乙方并未收回应收款项。 原告在诉状中称“出让股权方仅有协助受让方收回转让前应收款的义务”这一主观的说法已经完全违背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第4款之约定,是曲解该条款的行为。 因此,事实上是甲方并未依照双方约定的协议行事,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乙方的行为却在双方约定之内,并非违约。 2、被告并无不正当阻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