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第一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当事人分别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批准注册时间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地名字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英文名称:c.p.a.partnership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第六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第八条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负责人,由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