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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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一)写作目的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在物权法修订之时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最终定稿之时物权法回避了这一问题,而只是规定了拾得人的合理保管遗失物的费用求偿权。物权法颁布以后,学术界对该问题的探讨还是继续着,归纳下学术界的观点,现在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一是必须从法律上确定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来解决现实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二是不主张确立起这一权利,因为这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违背;三是在一定的法律条件下确定起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之所以把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

2、请求权定为论文要探讨问题,主要有以下目的一、通过这次的论文写作,希望对我国遗失物制度特别是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二、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涉猎的民法知识比较广泛,且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对论文资料的收集整理,进行学习研究,继而提升民法的理论功底;三、通过对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的传承和国外关于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规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开阔自己的视野。四、通过重新认识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来训练自己提出立法理由的能力,并据此提出对我国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意见和建议,使之与现代生活相协调,从立法角度上来提高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二)有关

3、概念和综述范围所谓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指在遗失物拾得之情事发生时拾得人依法向失主主张酬劳的权利。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制度由来已久。所谓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并不为任何人占有的动产。世界各国的民法对拾得遗失物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具体内容各有不同。近现代大陆法国家大多数沿袭了日耳曼法,依照各国国情创建了关于遗失物的法律制度并逐步完善。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草案对拾得遗失物也做出了规定。由此关于拾得人是否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主要综述范围包括本文主要对下列文章进行综述,谭启平、蒋拯遗失物制度研究;相关文章报道和人民网报刊言

4、论精选中的相关讨论;赵华栋论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孙毅道德理想与世俗规范的交融关于遗失物拾得立法的几点思考。除此之外,还看了一些文章刊物张晓军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李昕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思考、王艳玲遗失物立法中的几点思考和建议、谭启平“遗失物”概念之解析、张炳生遗失物拾得研究、李淑梅论遗失物拾得等等。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一)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历史背景在现代社会的日常生活中,丢失物品已经成了一种屡见不鲜的现象了。而失主为了寻找丢失的物品可谓费尽心思,常常因此而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而对于这种情况,遗失物的拾得

5、者直接或间接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毫无疑问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然而,实际情况往往不如人意,拾得人要么将拾得物私自留下、要么被找到后不愿返还,前者使失主无从查找,后者又使双方酿成纠纷。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及现行法律与现代人们的价值观不断发生冲突,所以关于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确定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了。而在中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

6、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是中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现行的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中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的本意是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这一规定建立的基础是中国民事立法中,将市民社会的自然人与政治国家的公民混为一谈。法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并由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统一的不恰当的法律要求。现行制度使拾得人没有归还的动力,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作用。(二)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

7、请求权的研究现状分析在学术界认为需要确立起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占大多数,如蒋拯、谭启平两位学者他们认为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是知恩图报、平等互利的必然要求,并且具有鼓励人们做好事的作用。平等互利法律原则体现了社会的道德风貌,是道德的基本要求。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就负有看管、通知、返还等义务,若无报酬请求权,必然会使拾得人处于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地位,从而使平等互利、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无法实现。我国社会向来提倡助人为乐,同时也提倡知恩图报。助人为乐是对行为人的要求,而知恩图报则是对受惠人的要求。拾得人拾取遗失物并将之返还遗失人是助人为乐的行为,而遗失人给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则属于知恩图报的行为。

8、所以,才使得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得以维系。民事交往过程中,若强制一方付出一定代价而使相对方单纯受益,这种规定就是不合理的,它有违知恩图报、平等互利的精神,无法实现良性互动,对遗失人和拾得人双方都不利,而且长此以往,受害最深的必然是遗失人。他们还指出史尚宽先生认为“拾得人报酬,不独为辛劳报酬,而且为荣誉赏金”。“报酬”是指对拾得人付出劳动的补偿,而“荣誉赏金”的提法则明确体现了对拾得人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鼓励人们去拾取遗失物并设法归还失主的意图,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因而起到了鼓励人们从善的教化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奖励的手段有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我国社会的发展倾向是在重视精神上奖励的同时越

9、来越重视物质上的奖励,规定报酬请求权是符合这一趋势的。另外各个阶层中也有些人认为现在还不适合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主要理由如下一、认为这于道德与律令的背道而驰。传统的道德要求我们拾金不昧,而现行的法律也并没有规定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而“还物索酬”就是这样一个试金石,表面看,宁可给出一点儿报酬也比全丢了,但回头一想,有很多情况我们还不适宜确定这一权利、假如捡到的不是某一可以计算价值的物体,而是一只猫之类的,就无法计算它的价值比例来给以报酬。、如果这一权利在法律上确定以后,就不能避免部分人为了酬金而故意使别人丢失财物,从而沦为一个无耻的食利群体。、一个农民家里救命的一点钱款丢了,而捡到的人是一个

10、富人,那么支付这一费用就显得过分了。、实行以支付酬金取代拾金不昧,以法律代替道德,这也会引发道德的沦丧。中国是一个道德责任感非常强的国度,改革开放才二十多年,有些不是非常急迫的社会道德问题不要过早地律令化,否则会影响整个民众的心态。像以上这样的问题若不能妥善解决,最好不要急着出台相关法律。二、认为现在不是实行的时候。众所周知,拾金不昧是我们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美德,而现代教育更加是以此为模本来教育一代代人,所以,这一思想就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绝大多数的人心里落地开花了。如果将我们内心的这种道德准绳在突然之间用一笔钱来换走,对我们其实是一种伤害。所以,出台这部法律应先斟酌一般情况,然后再考虑特殊情

11、况。三、认为物归原主、天经地义。丢失财物本来是人的危难,捡拾财物就应原物奉还,这是天经地义的,也是人间善举,我们不应该鼓励趁人之危、希图小利,这是非分之财。当然,如果失主有约,愿给拾得者以报酬又另当别论。失主既然有言在先,就应履约于后。至于用法律规定,失者应给拾者百分之几,那就大可不必,这应是道德范畴的事情。另外,赵华栋学者主张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但提出了报酬请求权的限制,它是指依法规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遗失物拾得报酬请求权。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职责所在的情况,某些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将有悖于弘扬高尚道德,所以许多国家立法都对这一情况加以限制。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

12、金(第4条),德国民法典规定,公立机关或为公共交通服务的交通机构的公务员在工作场合拾得遗失物时,不得请求报酬(第978条);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3款规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其住宅内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而在我国立法上亦应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进行限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有维护公众财产安全义务的公民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拾得遗失物不得享有报酬。这些拾得人的根本任务在为人民服务,因此无取得报酬之理。如公安机关性质有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享受报酬请求权显然不当。第二,没有尽归还拾得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

13、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除此之外,孙毅教授还提出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他方财产负有照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例如拾到住宿客人遗失物的宾馆。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财产的照顾保护义务一般体现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失主经济有特殊困难,报酬支付将陷失主于困境时,应免除失主给付报酬的义务。例如失主遗失治病用款,且无多余财产可供支付报酬的场合;因自己的错误而占有的他人遗忘物,不得享有报酬请求权。这种场合,自己的过错是产生遗忘物的重要原因。最后,其他求学者对该问题的观点主要也是围绕上述几点进行论述的,总结一下,观点无非有

14、三,一是要求确立,二是不主张确立,三是有有条件地确立,他们的依据也主要集中在上述几点,在这里就不在展开了。(三)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研究现状的评价下面将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有关观点及其理论依据进行简要总结,并分别给予简要评析1、要求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谭启平、蒋拯等学者主张该说,他们的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是知恩图报、平等互利的必然要求,并且具有鼓励人们做好事的作用。平等互利法律原则体现了社会的道德风貌,是道德的基本要求。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就负有看管、通知、返还等义务,若无报酬请求权,必然会使拾得人处于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地位,从而使平等互利、权利义务相统一

15、的法律原则无法实现。2拾金不昧必然要求拾得人不得收取报酬。一些民法专家也认为“民法通则第79条之所以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旨在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其实,这种认为拾金不昧就是要求拾得人不得有报酬请求权的观点,背离了“拾金不昧”的词义,也与历史上的做法不相吻合。拾金不昧与拾得人是否收取报酬是两回事,二者并不必然互相排斥。这些学者的观点是主张从法律上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样才能有利于维护遗失人和拾得人的合法权利,这也是目前对于这一权利学术界的主流思想。2、不主张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目前还有许多人坚持着这一观点,他们的主要理由如下(1)认为这于道德与律令的背道而驰。传统的道德要求我们拾金

16、不昧,而现行的法律也并没有规定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所以为了不和道德和法律相抵触,不宜规定这一权利。(2)认为现在不是实行的时候。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美德,而现代教育更加是以此为模本来教育一代代人,如果将我们内心的这种道德准绳在突然之间用一笔钱来换走,对我们其实是一种伤害。所以,出台这部法律应先斟酌一般情况,然后再考虑特殊情况。(3)认为物归原主、天经地义。丢失财物本来是人的危难,捡拾财物就应原物奉还,这是天经地义的,也是人间善举,我们不应该鼓励趁人之危、希图小利,这是非分之财。我觉得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理由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有一些不合理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3、还有一部分学者同意

17、在法律上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但是在这一基础上却提出了一些限制条件,因为他们认为随着经济发展,需要规定拾得人的这一权利,这样才能保障遗失人和拾得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现有道德和法律的限制,需要在肯定这一权利的前提下提出一些限制条件。我比较同意这一观点,限制条件下的这一权利的规定既满足了现代社会的需要,也会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属于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案。三、总结部分(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做出预测)综上所述,我觉得,我国现阶段需要确立起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但是由于社会观念根深蒂固等因素,需要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加上一些限制条件,这样才能找到道德和法律

18、的平衡点,以发挥出这个权利的积极作用。至于这个限制条件我们则可以在肯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拾得人能够取得这一权利的义务条件,或者规定一些不适宜提出报酬请求权的情况等来规范拾得人的这一权利,这样才能在肯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同时保证遗失人的合法利益。我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健全,这一权利定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从而在法律立法上确立起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四、参考文献(根据文中参阅和引用的先后次序按序编排)1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吴向红中国古代遗失物制度的法律运行与观念流变J法学20

19、06年1期4冯兆蕙侵占罪论J河北法学2002年5期5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8页6鲁叔媛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完善政治与法律2009第9期7谭启平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法学杂志2008第4期8姚淑媛返还拾得物与寻物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制与完善河北法学2008第8期9隋彭生对拾得物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第1期10黄芬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试析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第1期11李淑梅论遗失物拾得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第5期12张炳生遗失物拾得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第1期13张福德论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河北法学2002第5期14谭启平“遗失物”概念之解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第6期15王艳玲遗失物立法中的几点思考和建议河北法学2004第4期16李昕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1998第4期17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8张晓军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J法学家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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