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重点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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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临时股东大会 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公司重大时宜。什么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5 人至 19 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 5 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一般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包括主要股东变更、收购兼并

2、、重大人士变动、调整股利政策等。股东权 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其通常包括:重大事项表决权;选举公司董事权、监权;管理监督权;分派股利权;优先认股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根据股东平等原则,任何股东均享有股东权,非依法律和章程规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但是,股东地位平等并非其权限大小完全相同。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股东的权限范围,通常与其责任形式相适应;股东的权利大小,一般同其出资份额相一致。优先股 ?优先股首先体现在公司资产破产清算的受偿顺序方面,它是排在债权之后比普通股优先,其次它在股利分配顺序方面较普通股优先。而且通常按事先约好的股息率发放。再次,优先股通常在股东大会

3、上无表决权。特点:1 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情况而定,2. 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也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不具有表决权。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想获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对优先股附加了很多定义,如可转换概念、优先概念、累计红利概念等3.有限表决权,对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限财务管理中有严格限制,优先股东在一般股东大会中无表决权,但当召开会议讨论与优先股股东利益有关的事项时,优先股东具有表决权4. 优先股股东 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

4、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原则1)任务与目标原则2)专业分工和协调原则3)指挥统一原则4)有效管理原则5)责权利相协结合的原则6)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7)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结合原则8)执行和监督机构分设原则9)精简机构的原则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 ”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 和“资合”的性质。股票 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

5、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新股发行体制 新股发行体制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新股定价、承销和发售的一系列制度及相关安排。授权资本制所谓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可转换优先股票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转换股票是由优先股票转换成普通股票,或者由某种优先股票转换成另一种优先股票

6、。其一定条件一般包括转换权限、转换条件、转换期限、转换内容和转换手续等。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优先股票转换成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普通股票的优先股票股票基本特征 股票法律特征1.1 不可偿还性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股票的转让只是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的资本。从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续的期限1.2 参与性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股票持有者的投资意志和享有的经济利益,通常是通过出席股东大会来行使股东权。 股

7、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大小,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从实践中看,只要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达到左右决策结果所需的实际多数时,就能掌握公司的决策控1.3 收益性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股息或红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1.4 流通性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可交易性。流通性通常以可流通的股票数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价对交易量的敏感程度来衡量。可流通股数越多,成交量越大,价格对成交量越不敏感(价格不会随着成交量一同变化) ,股票的流通性就越好,反之就越差。股票的流通,使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卖出所持有的股票,取得现金。通过股票

8、的流通和股价的变动,可以看出人们对于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和盈利潜力的判断。 那些在流通市场上吸引大量投资者、股价不断上涨的行业和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票,不断吸收大量资本进入生产经营活动,收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1.5 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股票在交易市场上作为交易对象,同商品一样,有自己的市场行情和市场价格。由于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波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使股票投资者遭受损失。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风险也越大。因此,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1.6 永久性股票所载有的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

9、一种无限期的法律凭证。股票的有效期与股份公司的存续期间相联系,两者是并存的关系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在美国经典判例中,公司人格否认被具体描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理由出现时,公司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即独立的法人),而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法律将视公司为多数人的联合。特征:第一,公司人格否认仅是一种特殊规则,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人格独立被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是帝王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弥补,我们不能因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第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正如表述中所说,它适用

10、于法律实体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是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这一陈述急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而美国法官又进一步总结道:“整个问题(刺破公司面纱)仍在隐喻的迷雾之中,而恰当的标准只能是诚实和正义。”第三,公司被否认人格的后果是视公司为多数人之联合。各股东在公司人格被否认之后,再也不能以公司独立的人格对抗善意债权人,股东的责任也应由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1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

11、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2强制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被吊销营业执照。3请

12、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独资企业 定义不同:;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独资企业特点(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

13、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1.解散事由(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后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的特点:一人公司的特征

14、: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状态,具有两个突出的特征:(1)公司仅有一个股东:(2)公司的唯一股东须持由该公司的全部股份1一人公司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经营的企业。虽然一人公司也只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但二者有严格区别。主要表现在:1.一人公司有公司法调整,它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由私人独资企业法调整,为自然人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离,因此严格来讲它并非是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者本身。其对外的经济交往的实质是自然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事联系,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的后果,并享受因

15、此而产生的权益。由此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个人独资企业扩大了的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3.一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一人公司可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一般只有经营管理机构。就经营管理体制而言,相比之下,一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合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

16、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 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17、,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股份公司一般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特征(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6 职权范围(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

18、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九)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5.2 股东的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 除名退伙概念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

19、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2 除名退伙事由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属于股权的内容。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或“ 同时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

20、。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原企业改制设立、新建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形式。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 复杂设立” ,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而设立。公司债劵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

21、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特征1、依法登记。以合资法、公司法、条例为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2、实行审批制。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3、有限责任。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4、共同经营管理。5、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6、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的异同一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组成原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收益分配、风险债务的分担,以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企业,均由合作双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一般不与各方的出资比例直接相联系,不采取股权的方式计算合作企业各方合作者的投资、收益分配及风险债务的分担。合作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与出资无关。二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出资方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以实物出资或者提供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合作条件的,一般不折价,不计算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外方没有出资比例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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