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未满调动要求支付违约金 案由 申诉人:张某,男,30岁,某机械厂工人。 被诉人:某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机械厂厂长。 被诉人在申诉人提出调动时,要求申诉人支付2021元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申诉人于1995年4月6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被诉人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要求被诉人办理正常的调动手续。 调查过程 1.申诉人提前解除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申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与被申诉人协商解决,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2.被诉人要求申诉人支付按劳动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应当予以维持。 调查结果 1.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申诉人应当向被诉人支付违约金2021元。 经验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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