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修订意见稿)美容医院一、 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床位 应同时设置住院床位30张以上,手术台4张以上,美容床8张以上。(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有4张以上。(三)麻醉恢复床应设2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 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可设美容中医科。(二)医技科室 药剂科、手术室、治疗室、抢救室、病案室、医学摄影室、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注射(输液)室、输血科(库)。 三、人员配置(一) 每床(椅)应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椅)应至少配备0.4名护士;每手术台应配备2名护士。(三) 应至少配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四) 麻醉科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五) 应至少配有2名主管护师。(六)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七) 应设一名医院内感染控制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