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案无罪辩护 曾某涉嫌诈骗案无罪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曾某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确认,指派我们作为其涉嫌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一审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案件事实、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曾某的口供关于认罪的陈述不能采信。理由如下: 1、预审第一次口供未签字认可诈骗行为、预审第四次口供(侦查卷1之第46页倒数第7行)也没承认是诈骗。 2、曾某当庭也不承认对刘某女有诈骗的故意。 二、曾某之所以能从刘某女处一而再、再而三地借到钱,与所谓的“大工程”没有必然关系,而是基于刘某女与曾某的恋人关系。 1、赵某某证言:在证据卷第45页第5行,其陈述证明刘某女借钱给曾某时,“曾某同刘某女是系恋人关系”。 2、曾某当庭陈述:两人认识很久,且建立了长达一年多的同居、恋人关系,刘某女给曾某的20万元,均系二人在恋人关系期间发生的。 上述赵某某证言和曾某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两人的关系非同一般。 三、刘某女有关对曾某对其实施了诈骗行为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