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21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