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XXX住所地:XXXXXXx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 XXXX住所地:XXXX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014年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 诉讼主体不合法。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容发201061号“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截止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